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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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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李建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1,713萬8,692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萬2,832元。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 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 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 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 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 二、查,原告雖就拆屋還地等提起訴訟,惟觀諸前開說明,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僅以返還土地之價額為準,不併計地上物之 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3萬8 ,692元(占用面積暫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實際仍以本院實地 測量後之結果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832元。至 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附帶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元,新臺幣) 占用面積(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4,300元 88 378,400元 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680元 2136.37 1,452,732元 4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5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6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4,000元 3826.89 15,307,560元 7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8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9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10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11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1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合計 17,138,692元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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