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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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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吳依忞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承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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