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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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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周得民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張浤誠 被 告 邱博群 黃德千 陳民晉 陳杏蔓 陳宏誠 李瑞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19,936元(詳如 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附表: 1.依標的物房屋之拍定價:6,000,000元。 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反之, 附帶請求其起訴前之部分,須併算其價額。茲原告請求被告自 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至遷讓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19,936元,截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2月1日), 累計19,936元(不足一月不計)。 3.以上合計:6,019,9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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