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7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陳霙玉 被 告 陳欣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3萬0220元,及自民國1 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者 ,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3萬1492元(計算式: 本金133萬0220元+113年1月2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2月4日止 計算之利息12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 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 3年3月15日星期五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