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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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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陳思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睿軒、楊明蓉、林佳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9,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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