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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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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太平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旭捷 被 告 安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致瑋 上列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萬5625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6萬10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6萬05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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