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8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賴培源 代 理 人 楊俊樂律師 被 告 大鎰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木水 被 告 謝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萬8,704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 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 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及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566萬1,722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分割確 定日止,按月給付原告9萬4,362元,暨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聲明後段請求法定遲延利息部分 為起訴後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至原告聲明前段請求 起訴前5年之不當得利,聲明中段請求起訴後之不當得利, 均為因定期給付涉訟,且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 132萬3,440元【計算式:9萬4,362元×12月×10年=1,132萬3, 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70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聲請調解費用3,000元後,尚應繳納10萬8,70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 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