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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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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李珈螢 被 告 李秀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萬75 4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附表: 1.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7046元/平方公尺×面積1508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106/21650=421187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 2.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 00號3樓房屋: 房屋課稅總現值2334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116700元。 3.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7000元/平方公尺×面積297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129/20000=300757元。 4.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7000元/平方公尺×面積197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129/20000=108354元。 5.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巷 00號4樓之1房屋: 房屋課稅總現值611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30550元 6.以上合計為9775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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