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9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李秀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佳陽發支付 命令(本院民國113年度司促字第613號),惟被告林佳陽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 令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9,2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