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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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劉鳳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世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