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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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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陳心渝 被 告 楊慈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22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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