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0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盧政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廖士賢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169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 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於起訴 後所生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經查,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 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3,288元(含本金200萬元及自112年11月30 日起計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12月11日止共12日之利息3,288元《計 算式:200萬元×年息5%×12/365=32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99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2萬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