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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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6號
原 告 杜愛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季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