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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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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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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魏正丞 被 告 上三川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均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1萬2778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038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 ,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 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 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至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 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 二、原告起訴於第1項聲明請求被告上三川國際有限公司(下稱 上三川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 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第2項聲明請 求上三川公司給付7萬59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第1項聲明附帶請求自112 年8月11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2月5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為3萬6781元【計算式:150萬元×(143/365+36/366)×5% =3萬67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其價額。又原告於 訴之聲明第3項、第4項對被告林均蕙之請求,與第1項、第2 項對上三川公司之請求為不真正連帶,其請求給付之目的同 一,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1萬277 8元(計算式:150萬元+3萬6781元+7萬5997元=161萬277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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