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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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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吳爾律 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家祥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 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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