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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返還溢收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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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高菁煌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6,344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5萬6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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