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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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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 告 黃琮竣 被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僅記載:「一、被告應停 止拍賣黃琮竣土地。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參照其事實及理由欄,其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均不明,訴狀上即欠缺 起訴之程式。故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一式兩份),載明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 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並按其 價額,依司法院網站提供之民事裁判費試算表(https://ww w.judicial.gov.tw/tw/c0-0000-00000-0ff46-1.html), 得出第一審裁判費及自行補繳之。 三、如原告之真意為聲請停止執行,應提出停止執行之聲請狀, 聲明欄應載明聲請停止執行之執行案號,理由欄應載明聲請 停止執行之法律依據及事證上之依據,俾利本院分案處理。 四、如原告之真意為聲請閱卷,應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承辦股提出 閱卷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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