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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損害賠償(醫療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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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告 劉姿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仙杜瑞拉整形外科診所、楊舒鈞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833,0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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