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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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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王譽霖 王藝臻 王薇媜 王顗淇 王秋閔 王盈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宜蓉 被 告 詠盛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清泉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5,577元(計算 式:占用系爭862-2地號土地面積102.6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14,300元/每平方公尺+占用系爭863-2地號土地面積【66.22+1.7 2=67.9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100元/每平方公尺=2,085,5 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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