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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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曾家檥
當事人與被告沈佳明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