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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返還印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9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鑛騰有限公司 (InnoServ FA Inc. ) 法定代理人 丘于川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艾聖理 (AYNE ROVIRA ORIOL)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聖理 (AYNE ROVIRA ORIOL)間請求返還印章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 告因被告返還起訴狀附件第一第2頁即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 原告公司印文之印章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並按該訴訟標的 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補繳裁判 費。如未能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 之1定之,即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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