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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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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蔡山源 蔡宏毅 被 告 元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 萬9,94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門牌號碼同區和平路34之10號建物 (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9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 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各2萬元。查系爭房 屋113年課稅現值為1,008萬1,200元,有系爭房屋稅籍紀錄 表附卷可佐;系爭土地113年公告現值為2,412萬6,590元【 計算式:6520.7平方公尺(609、735地號土地面積相加)×3,7 00元(系爭土地113年公告現值)=24,126,590元】,故原告聲 明第一項之價額核定為3,420萬7,790元。另原告係於112年1 2月25日起訴,有起訴狀所蓋本院收文戳可查,故原告聲明 第二項請求共192萬元之不當得利,應併計訴訟標的價額。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12萬7,79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萬9,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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