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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親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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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15號 原 告 蕭○○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吳○○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參照。再「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 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000元。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限期如數繳納本件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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