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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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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 告 陳韋伶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李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價金,而被告之住所地自民國 000年0月間起即位在桃園市龜山區,迄未變更,有戶籍資料 在卷可稽,參以,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所 係位在桃園市楊梅區,是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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