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8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0號 原 告 王四瑞 送達代收人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 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 。八、年、月、日(第1項)。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 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第2項)。」、「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及 第121條第1項亦分別設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提出記載 完備之起訴狀,包括原告主張遭佔用之土地究為坐落台中市 ○○區○○○段000○000地號(或2筆皆有)?遭佔用之土地面積約 為何?原告起訴對象究為幾人?如為起訴狀記載之「洪再聰 」(年籍不詳)及門牌號碼台中市○○區○○里○○路00○00○00○00○ 00○00○00號與58號旁、72號旁等住戶,各該住戶之姓名及年 籍資料(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住居所等)各為何? 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應賠償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及價金), 其請求賠償金額為何?等,均未具體提出,致本院無從確認 原告之起訴範圍,亦無從依原告起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及裁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固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 以民國113年度救字第12號裁定駁回,並經確定)各情,是原 告起訴即有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起訴不合程 式之不合法情形,本院乃於113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諭知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5日合法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 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在卷可證,是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已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 據,併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