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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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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5號 原 告 劉財誠即協勝工程行 被 告 許雅欣 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598號),經被告 異議,視同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翌日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9209元,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本 院卷第17頁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第19~25頁可參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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