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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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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 告 林明宏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張莠茹律師 被 告 李國英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鄉○○村○○○路000號(民國112 年2月4日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遷至該址),依民事 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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