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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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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9號 原 告 房紋州 被 告 范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形可 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 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其起訴狀固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08,526元,並為假執行之 聲請,惟就事實及理由部分之內容並未記載,就其訴之聲明 請求被告給付908,526元所指不當得利為何?究屬給付型不 當得利抑或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等事實,均未記載,而有未 就其請求內容表明所主張不當得利內容之原因事實之程式不 備,欠缺起訴必要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裁定 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1月24日合 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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