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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交還印鑑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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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0號 原 告 普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祿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郭瑞豐 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係請求交付印鑑章,其性質係屬財 產權之訴訟,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之規定以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 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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