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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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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5號 原 告 劉雙梅 被 告 林佳謙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倉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 以112年度補字第270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18,325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 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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