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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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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2號 原 告 洪佳瑀 被 告 高耀國 馮淑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590 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4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37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 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然原告迄今仍 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在卷可佐,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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