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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5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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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4號 原 告 陳鵬智 被 告 周芳羽 姓名不詳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 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等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19號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及原告應提出記載被 告周芳羽及另一名不詳被告(周孝盈生父)之姓名及住居所 ,並說明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前述裁定已於 113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未 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 等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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