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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5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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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8號 原 告 盧玉堂 被 告 盧金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及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 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復按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 將來執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 599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盧金堂請求履行協議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 納裁判費,且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履行協議)狀」,並未 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以1 12年度補字第271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 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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