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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聲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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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楊余峯 楊家榞 楊福龍 上列3人共同 代 理 人 宋永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武彥等2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聲請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修正公布,於112 年12月1日施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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