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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延長安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護字第11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廖靜芝 受安置人 B033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予以保密,詳 法定代理人 B033F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受安置人甲033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甲033為未滿18歲之少年(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 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對照表)。本案 係南投縣政府社會處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接獲疑似性侵害 通報,經社工訪視得知甲033遭法定代理人甲033F疑似於國 小五年級開始至高職一年級期間有多次性不當對待行為,最 後一次發生時間為112年12月10日。甲033F過往會以「不能 告知他人,否則妳就是破壞家庭的共犯」要脅甲033,致甲0 33長期壓抑受害感受,並擔憂返家再度遭受甲033F性不當對 待及報復,生母甲033M亦對甲033案情陳述感到質疑,致甲0 33畏懼返回甲033F家中,爰此,南投縣政府社會處業於112 年12月12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56條 規定緊急安置甲033於適當處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 12年度護字第189裁定繼續安置三個月。考量案件進入司法 偵查階段,為確保甲033之人身安全,並提供兒少穩定成長 之居住環境,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 ,聲請准予裁定將甲033延長安置三個月;並提出臺中市兒 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庭處遇建議表、全戶戶籍資料查詢、姓 名對照表、表達意願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1 89號裁定為證。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 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 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 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 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 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 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 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之上 揭書證在卷可稽。復據臺中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庭處遇 建議表之結果略以:案繼父長期不當對待並要脅案主不得告 知他人;案母知悉本案後有至學校與案主對質,並懷疑案主 對本案說詞,案主擔憂返家將繼續遭受案繼父性侵,及案母 報復及責備,而無意願返家,請延長安置三個月避免加重案 主面對司法之身心壓力狀況等語。本院審酌受安置人家庭有 重整之需求,並須離家安置之必要,為提供受安置人較為安 全、關愛之生活教養環境,自應再延長安置受安置人,妥予 保護。從而,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之上開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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