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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延長安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護字第8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廖靜芝 受安置人 B938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現受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N990M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關 係 人 N990F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受安置人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受安置人甲938為未滿12歲之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 資訊」,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二)N990F、N990M為受安置人之父母,N990、N333則為受安置人 之兄姐,N990F、N990M於民國108年6月19日爭執後,N990M 負氣帶受安置人之姐N333離家,居住於網友、親友家中,就 業及生活狀況不定,約2個月期間轉換6處住所,另親友告知 有飲酒狀況,發文請當地相關單位協助,因N990M 搬遷多次 ,相關單位難以提供協助及後續處遇,N333之照顧亦有多處 堪慮。於108年8月7日N990M、N990F協議離婚,由N990M 取 得受安置人監護權,原協議N990M照顧N333,N990F照顧甲93 8,但N990F反悔,且其因竊盜罪於108年8月27日入監服刑, 故目前由N990M獨自照顧。N990M自述近期從事日領工作,生 活費用多數由民間慈善單位提供。N990M長期福利依賴,照 顧期間領取受安置人之福利資源用於飲酒及唱KTV,社工於1 08年8月15日與N990M 討論子女照顧安全計畫未果,且開學 在即,對N990、N333並無就學準備計畫,為維護受安置人基 本權益,前經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 於108年8月15日依法將受安置人緊急安置於適當處所,復經 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在案。 (三)因目前家中有5名未成年子女待照顧,而N990M與案繼父之支 持系統薄弱,缺乏替代照顧資源,聲請人評估目前法定代理 人之照顧量能,尚無法提供受安置人穩定生活照顧。茲因受 安置人前開延長安置期間即將屆滿,然經聲請人評估受安置 人之安置原因尚未消滅,非延長安置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 為維護受安置人受照顧之權益及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受安 置人延長安置3 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 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 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 安置時,應即通知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 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 時,得不通知之。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 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 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 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6條第1 項、第57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 之臺中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庭處遇建議表、全戶戶籍資 料及本院112 年度護字第561號裁定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本院審酌本件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未能提供受安置人適切 之保護照顧,綜合上述,本院認為保護本件受安置兒童之最 佳利益,有必要延長對受安置人之安置,本件聲請人聲請延 長安置受安置人,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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