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選定輔助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輔宣字第1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0號4樓 相 對 人即 受輔助宣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輔助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定甲○○(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 宣告人乙○○(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輔助 人。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外甥女。相對人前經本院 以107年度監宣字第811號民事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 之人,並選定相對人之母丙○○擔任輔助人,然丙○○已於民國 112年5月9日死亡,經家屬同意推派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 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並準用民法第1106條、第 1106條之1規定,民法第1113條之1定有明文。再按監護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監護人者, 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 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㈠死亡。㈡經法院許可辭任。㈢ 有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 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 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 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06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 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之,此 觀同法第1113條之1第2項自明。 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應改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㈠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戶籍資料。 ⒊親屬系統表。 ⒋親屬團體會議說明書:同意推定聲請人為監護人。 ⒌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811號裁定,並經調閱卷宗無訛。 四、依上開證據,本院依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考量,並參酌相對人 家屬之意見,爰改定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 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