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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輔助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輔宣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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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王美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吳玉少間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聲 請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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