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6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勝進 被 告 張文遠 吳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 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7 02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 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702號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5,660元,   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