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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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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 告 劉黃卵兼劉森之繼承人 監 護 人 劉淑美 被 告 劉淑美即劉森之繼承人 劉幸鋰即劉森之繼承人 劉幸琴即劉森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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