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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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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劉晁瑞 被 告 徐健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0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8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原告雖曾聲請訴訟 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13年1月8日以113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 駁回聲請確定,而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在卷可稽,則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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