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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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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匯中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鈺茹 被 告 陳炫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112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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