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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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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9號 原 告 李志明 被 告 李智雄 李張盡 李淑枝 李真珠 李碧鐘 李淑燕 李陳阿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並諭 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 2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况查詢清單 在卷可按,則原告之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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