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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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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金字第7號 原 告 陳麗娟 被 告 柯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9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時,聲明請求新臺幣 (下同)120萬元本息,並自民國111年6月1日(即匯出日) 起算之利息,惟請求本金超過刑事判決所認定因被告犯罪而 受損害之199,900元部分,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嗣經 原告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99,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算之利息,僅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 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得為之。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1日前不久之某日起,提供 其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 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29日 14時許,假冒原告之姪子陳韋函打電話向原告訛稱:需購買 印刷口罩的機器來創業,需要先借錢云云,致原告因誤信而 陷於錯誤,應允借款,於翌日(111年5月30日)至新北市○○ 區○○路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蘆洲分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 至指定帳戶,其中1筆120萬元,於111年6月1日12時7分許匯 款至訴外人何柏融所申設如附表所示第一層帳戶後,由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如附表所示第一層帳戶至第四層帳戶匯款時間 與金額陸續匯款洗錢,系爭帳戶為第四層帳戶之一,共匯入 199,900元,再由被告從中提領詐欺贓款共195,000元,轉交 訴外人邱慶洧,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與所在。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9,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同意原告的請求等語,而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本院即應本於其 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199,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12日(112 年6月1日寄存送達,經10日生效)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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