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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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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林麗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黄信太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昌平分行 112年8月15日 25,700元 MV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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