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隆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漢臣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66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鑫綠泰鑄造廠 股份有限公司 賴洽祺 台中商業銀行 大肚分行 112年8月30日 118,560元 0000000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