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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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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蔡秀娥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41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 560 002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1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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