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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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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程建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32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方正商行 陳柔潔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太平分社 112年9月5日 219,180元 PP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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