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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陸許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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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陸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關彩嬌 代 理 人 林志忠律師 相 對 人 楊蔡笑 楊奐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大陸地區廣東省廣州市○○區○○○○○0000○○0000○○000號民事判 決書,准予認可。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按本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 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 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 8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在大陸地區之買賣合同糾 紛爭議,經大陸地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作成(20 19)粵0104民初75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相對人應自本判決 生效後10日內共同支付聲請人:㈠貨款人民幣(下同)1,072 ,125元並支付利息;㈡墊付費用129,074元及利息;如未按本 判決指定期限履行付款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第253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之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17,447.6元,並經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 院於西元2020年5月20日作成(2019)粵0104民初757號裁判 文書生效證明書。上開判決書、證明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 流基金會驗證在案,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廣東省廣州市○○區○○ ○○○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裁判文書生效證明書、 民事委任狀、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公證處(20 23)粵廣廣州第237689號、第237690號、第228575號公證書 ,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3)中核字第005569號、 第005566號、第005564號證明為證,經核前開人民法院判決 書內容,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是聲請人 聲請裁定認可前開人民法院判決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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