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5

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6年度再字第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再字第七號   再審原告 甲○○即林月里        丁○○即林月里            住彰化市        乙○○即林月里            住同右        丙○○即林月里            住彰化縣        戊○○即林月里            住彰化市            居日本國        游佩誼即岡崎節            住台中縣            居日本國   再審被告 游義雄即岡崎義            住台中縣 右再審原告林月里因不服本院八十五年八月十三日所為駁回再審原告林月里對再審被 告游義雄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之訴之裁定,而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甲○○、丁○○、乙○○、丙○○、戊○○、游佩誼為再審原告林月里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再審原告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林月里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死亡,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經查,甲○○、丁○○、乙 ○○、丙○○、戊○○、游佩誼六人為再審原告林月里之繼承人,上開繼承人應 與再審被告續行本件再審之訴,玆僅據再審原告之繼承人甲○○、丙○○、戊○ ○、游佩誼四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撤回本件再審之訴,然其餘繼承人丁○○、 乙○○二人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亦未為撤回本件再審之訴之表示,是甲○○、 丙○○、戊○○、游佩誼四人所為撤回之意思表示對全體不生效力,故裁定命再 審原告林月里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 二、按對於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再審事由 者,得以再審之訴請求救濟;對於確定之裁定而有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 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有關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 審。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五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無 論係對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或係對裁定聲請再審,均以判決或裁定業經確定為其 前提。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 二項亦有明文。經調閱本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七八號卷查核之結果,再審原 告林月里於八十三年十月十三日以再審被告游義雄及黃炳烘為共同被告,提起確 認再審被告游義雄與黃炳烘間就坐落台中縣豐原市○○段八六八之一二八地號建 地一四一平方公尺之買賣關係不存在(先位聲明),及撤銷再審被告游義雄與黃 炳烘間就上揭土地之買賣行為(備位之訴),嗣因再審原告於起訴狀未記載再審 被告游義雄真正應受送達之處所,亦未於本院裁定之期間內補正或聲請為公示送 達,本院因認再審原告之起訴為不合程式,而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三日以裁定駁回 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部分之訴,而本院上揭駁回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部分之訴之 裁定,於本院卷內並無再審原告業經收受上開裁定之送達紀錄,再審原告是否已 收受上揭裁定尚屬不明,是依本件卷內資料,尚無從證明上揭裁定業經確定,再 審原告對尚未確定之上揭裁定聲請再審,於法尚有未合,爰依前開規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呂麗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T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